互联网广告该升级了 呼吁有必要专门为网络广告立法
日期:2020-05-26
5月21日,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。全国政协委员、河南科技大学副校长魏世建议,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法律政策,加大执法力度,不能让弹窗广告“想弹就弹”,“尤其是疫情期间,孩子们以上网课为主。对中小学生而言,老师在讲课时页面出现这种广告弹窗和不雅图片,十分污染学生视野,对课堂产生不良影响。”
弹窗广告泛滥的问题其实被诟病已久,以至于广告法中对此早就有明确的规范要求——利用互联网+发布、发送广告,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;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,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,确保一键关闭。也就是说,弹窗广告“想弹就弹”,甚至成为“牛皮癣”式的存在,关都关不掉,这在法律上是被明确禁止的。对此,各平台和广告企业都不该装糊涂。
弹窗广告作为网络广告的一种常见呈现方式,不能说“自带原罪”,但它的确对网络用户构成了很大的干扰,影响人们的工作效率或者休闲娱乐不说,还可能侵犯个人隐私,甚至成为木马、病毒的“马甲”。因此,对其泛滥化发展的现状,绝对不应该听之任之。不过,弹窗广告之乱,不能被孤立看待,它在一定程度上来说,不过是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广告的一个缩影。
公开报道显示,仅2018年上半年,浙江省就查办互联网广告案件1055起,罚没款1083.57万元;江苏省共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644件,行政约谈相关媒体、企业365次;辽宁省共监测互联网广告近20万条次,开展行政约谈36次……互联网广告乱象,一方面表现在如弹窗广告那般“狂轰滥炸”,对用户造成不必要的干扰;另一方面则是在广告内容上,虚假宣传、色情暴力等问题层出不穷。以至于近几年,不少人呼吁有必要专门为网络广告立法。
是不是必须对网络广告专门立法,这是一个需要多方探讨的问题。而且,即便有了立法,也未必药到病除。就现在的网络广告生态而言,最重要的还是要将既有的规定落到实处。比如,弹窗广告乱象如此明显,也不乏法律的针对性规定,但依然过分猖狂的原因,说到底还是既有责任被悬置了。再比如,虽然弹窗广告背后涉及广告公司、代理公司等多层关系,但是弹窗广告出现的平台,依然理当负起第一责任。像这次政协委员建议,将违规发送弹窗广告发布较多的互联网公司和推送平台列入“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”,就非常值得考虑。
而针对网络广告“无孔不入”的乱象,也已经有相关法律作出了新的规制。去年年底,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,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就完善了隐私权的定义,将“生活安宁权”纳入隐私权的范畴,而生活安宁权就包括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不受广告过度打扰的权利。此一条款未来如果能够得到实施,势必将对网络广告的泛滥化局面形成制度上的威慑。当然,这一法律能得到有效实施,还需要执法部门的努力,也需要个人提升维权意识。
截至今年3月,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超过9亿,互联网普及率超过60%。与此同时,互联网应用服务,如在线教育、在线政务、网络支付等的用户规模也在迅速壮大。在如此大的网民数量和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应用服务背景下,包括弹窗广告在内的互联网广告还是停留在“野蛮生长”阶段,既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整体进阶格格不入,也构成对数亿人的权益伤害。这切实关系到人们的网络生活质量,绝非小问题和边缘化问题。它的有效治理很难一蹴而就,但越是复杂,越是需要有足够的重视和行动。(任 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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